競賽規則
一、 獨對競賽
獨對競賽為在一個時間內只有一對選手上場的競賽。
舞蹈舞序需配合音樂,在相同競賽種類上與其它舞者相比較,並對每對舞者評分及排名。
(一). 分類
獨對競賽項目有三種分類。
1. 戲劇競賽
舉起舞伴是允許的。
2. 混合競賽
每一首舞曲混合二個或二個以上舞科。
3. 舞序競賽
非1、2所述之其它獨對競賽。
(二). 規範
1. 獨對競賽項目,競賽承辦單位應在競賽規程規定下列事項。
(1) 允許的舞步或舞蹈種類。
(2) 最長的音樂時間。
(3) 能力程度分級。
(4) 舞步步法與舞序之限制。
2. 每對舞者自行提供音樂。
(三). 裁判方式
1. 獨對競賽,承辦單位指定二個裁判方式中的其中一個來評分:
(1) 舞蹈運動計分規則
(2) 點數計分規則
二、 多對競賽
多對競賽之定義為同時有二對(含)以上舞者的競賽項目。
針對競賽項目,每對舞者與其它舞者相比較來評分及排名。
(一). 舞蹈競賽種類
甲組、乙組、新人可在資格賽限制舞步。
單項組應限制舞步。
多對競賽種類分四類,每類依技術分級指定舞科如下:
1. 標準舞
(1) 甲組: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狐步和快步舞。
(2) 乙組:華爾滋、探戈、狐步和快步舞。
(3) 新人組:華爾滋、狐步和快步舞。
(4) 單項組:由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狐步或快步舞中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舞科
2. 拉丁舞
(1) 甲組:恰恰恰、森巴、倫巴、鬥牛舞和捷舞。
(2) 乙組:恰恰恰、捷舞、森巴和倫巴。
(3) 新人組:恰恰恰、森巴和倫巴。
(4) 單項組:由恰恰恰、森巴、倫巴、鬥牛舞或捷舞中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舞步。
3. 十項全能
(1) 甲組: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狐步、快步舞、恰恰恰、森巴、倫巴、鬥牛舞和捷舞。
4. 社交舞
(1) 單項組:由台灣探戈、華爾滋、快華爾滋、恰恰恰、倫巴、三步吉魯巴、六步吉魯巴和布魯斯中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舞科。
(二). 競賽回合
1. 應以參賽選手對數決定競賽回合數,每回合的競賽應淘汰部份選手。至少50%的選手晉級下一回合。
2. 決賽前之任一回合為獲得較舒適的空間及足夠的時間來評分,可將選手分梯次進行。裁判長將在不影響比賽品質或選手安全之原則下決定場地所能容納之最多對數
3. 當分梯次時,選手應分成大約相等對數。該回合應每首舞曲分梯次輪流。
4. 在決賽前的每一回合結束後,應儘快的在下一回合開始前將晉級選手背號公告或通知。
5. 成人組決賽時規定2段獨舞,一段是在開始時,另一段是最後一支曲子,同一首舞曲,每對選手每次單獨表演一分鐘,獨舞後所有選手回到場中再跳一分鐘。
(三). 音樂長度
1. 在同一回合每一梯次之音樂長度均應一致。
2. 每支舞蹈的最短音樂長度
(1) 標準舞:
甲. 華爾滋 100秒
乙. 探戈 100秒
丙. 維也納華爾滋 70秒
丁. 狐步 100秒
戊. 快步舞 80秒
(2) 拉丁舞:
甲. 恰恰恰 100秒
乙. 森巴 100秒
丙. 倫巴 100秒
丁. 鬥牛舞 70秒
戊. 捷舞 70秒
(3) 社交舞:
甲. 台灣探戈 100秒
乙. 三步吉魯巴 100秒
丙. 六步吉魯巴 70秒
丁. 華爾滋 100秒
戊. 快華爾滋 70秒
己. 倫巴 100秒
庚. 恰恰恰 100秒
辛. 布魯斯 100秒
(四). 每支舞蹈音樂之最大長度應由裁判長決定,且需讓所有裁判完成評分。
(五). 當未分梯次時應指定一合理的最短時間(30秒),在下一首舞蹈開始前讓選手作準備。
(六). 每回合間應至少間隔20分鐘。
(七). 裁判方式
在所有多對競賽中,應使用舞蹈運動計分規則。
三、 隊型舞競賽
隊型舞競賽之定義:二個或二個以上舞蹈團隊彼此相互比賽之競賽項目。
同一時間只有一個團隊演出,音樂由團隊自行提供,每個團隊與其它團隊相比較來評分及排名。
(一). 舞蹈競賽種類
1. 隊型舞競賽應為下列型式之一:
(1) 標準舞
(2) 拉丁舞
(3) 社交舞
2. 舞序應基於下列之舞科:
(1) 標準舞: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狐步和快步舞。
(2) 拉丁舞:恰恰恰、森巴、倫巴、鬥牛舞和捷舞。
(3) 社交舞:台灣探戈、華爾滋、快華爾滋、恰恰恰、倫巴、三步吉魯巴、六步吉魯巴和布魯斯。
(二). 參賽資格
1. 每一競賽團隊應為:
(1) 少年團隊: 限少年,和最多二位青少年(一個男生及/或女生)
(2) 青少年團隊:限青少年,和最多二位青年(一個男生及/或女生)
(3) 青年團隊:限青年、青少年,及二十歲以下尚未高中畢業者。
(4) 成年團隊:限成年和青年。
(5) 壯年團隊:限壯年。
(6) 長青團隊:限長青。
2. 每位選手僅能為一個團隊之一種舞蹈競賽成員。
3. 比賽中教練可以替換團隊成員。但團隊上場競賽時不得替換成員。
4. 教練必須於競賽前至少30天提出一份團隊名單含每位選手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的名單並包括後補隊員給承辦單位。
5. 少年組,青少年組,青年組之教練依規定提出每位成員合法的出生證明。
6. 承辦單位需保留一份由各團隊教練所提供之選手姓名,身分證號碼及確實的出生日期之名單。
(三). 隊型舞競賽之對數限制
參賽隊伍限四至八對選手,後補隊員至多二對。
(四). 時間限制
1. 應遵守下列時間限制
(1) 少年隊型舞
甲. 舞序音樂: 最長2分鐘
乙. 進場和退場時間: 最長30秒
丙. 全部時間: 最長2.5分鐘
(2) 青少年隊型舞
甲. 舞序音樂: 最長3分鐘
乙. 進場和退場時間: 最長30秒
丙. 全部時間: 最長3.5分鐘
(3) 青年隊型舞
甲. 累積舞蹈時間: 最短3分鐘
乙. 舞序音樂: 最長4.5分鐘
丙. 進場和退場時間: 最長1分鐘
丁. 全部時間: 最長5.5分鐘
(4) 成年、壯年、長青隊型舞
甲. 累積舞蹈時間: 最短3分鐘
乙. 舞序音樂: 最長4.5分鐘
丙. 進場和退場時間: 最長1.5分鐘
丁. 全部時間: 最長6分鐘
2. 隊型賽開始計時時間為,當第一位舞者踏上舞池。結束計時時間為,最後一位團隊舞者離開舞池。
(五). 舞蹈種類
1. 少年隊伍舞序限四(一)2規定之一種舞科。
2. 青少年隊伍舞序限四(一)2規定之一至兩種舞科。
3. 青年的隊伍舞序應含四(一)2規定之三至五舞科。
4. 成年、壯年、長青隊伍舞序應含四(一)2規定之三至五種舞科。若有附加的舞科,至多十六小節非四(一)2規定之舞科。
(六). 進場和出場
1. 少年及青少年在進場和出場時不用音樂。音樂開始和在出場前,須保持兩秒鐘以上的靜止姿態。
2. 青年和成人在進/出場時,可使用音樂,此音樂需有音樂的完整中斷點,至少有兩秒鐘以上的中斷時間,並以鈴聲來區別進/出場。
(七). 舉起舞伴
1. 少年和青年禁止舉起舞伴,包含進場和出場在內。
2. 只有成人的進場和出場得舉起舞伴。
(八). 道具
1. 禁止使用道具,包含進/出場。
2. 道具就是當舞者在場地內的所有時間,不屬於舞者所穿正式服裝的一部份,且不附著於舞者或其服裝上的。
3. 包含進場和出場,如帽子離開舞者頭部,則視為是道具。
(九). 分開單獨表演-標準舞
1. 少年可有8小節的舞伴分開表演。
2. 青少年可有12小節的舞伴分開表演。
3. 青年和成年隊伍至多有24小節的舞伴分開表演,任一種的舞伴分開表演都不可超過8小節。
4. 分開單獨表演就是在隊伍中,任一對舞伴間少於兩個接觸點,如果舞伴間有至少兩個接觸點,縱使沒有傳統的閉式握持,也認定是閉式舞姿。
5. 若在音樂結束拍上,呈開式位置,此小節就被認定是舞伴分開表演,若在音樂結束拍上,呈閉式位置,此小節就不算是舞伴分開表演。
6. 不管跳多少分開小節,每個隊伍傳統握持(包含女生左手,放在男生右肩)須在常規舞蹈中,至少占50%小節。
7. 教練須至排演會場向裁判長說明音樂的中斷點及分開表演的段落。
(十). 比賽場地的排演
1. 主辦單位須提供足夠的設施在比賽前進行排演。
2. 每支隊伍應有相等的時間在競賽會場預演,每支隊伍最少10分鐘時間。
3. 在排演過程,先配合音樂跳舞序及進出場一次給裁判長看,若有違規,裁判長將向教練警示。
4. 在規定排演時,裁判長可錄製影帶,以確認其演出是否符合規則。每支隊伍須準備一個由裁判長指定格式的空白影帶,當裁判長確認後,再歸還影帶。
(十一). 比賽條件
1. 每一種類舞蹈比賽不足三個競賽隊伍時,主辦單位可不舉行。
2. 舞蹈場地須至少204.4平方公尺,任一邊都不能短於13.72公尺。
3. 每一回合的比賽不可中斷。
(十二). 音樂
1. 比賽隊伍須以下列形式提供音樂給主辦單位。
(1) 錄音帶
(2) CD
2. 音樂在比賽會場排演時繳交主辦單位,於比賽演出時使用。
(十三). 服裝規定
1. 少年須著下列兩種比賽類型的衣服。
(1) 男孩須穿深色褲,白襯衫;得打領結或領帶、腰帶或著背心,不可配帶小金屬片、水鑽或類似的飾品。
(2) 女孩須穿一般禮服,簡單的聚會衣著或緊身衣加裙子,不可配帶小金屬片、水鑽或類似的飾品,鞋跟低於3.5公分。
2. 除了以下所列以外,青少年可穿少年所穿之服裝。
(1) 男生須穿簡單服裝,規定不可有任何小金屬片、水鑽或類似的飾品。
(2) 女生須穿聚會衣著或簡單的服裝,規定不可有任何小金屬片、水鑽或類似的飾品。
3. 除了以下所列以外,青年和成人隊伍可穿青少年隊伍穿的服裝。
(1) 男士穿外套,包含燕尾服裝可有裝飾品,燕尾服須為深色。
(2) 女士可穿有飾品的服裝。
4. 如果有需要,承辦單位可指定額外的標準服裝。
5. 一旦比賽開始,就不可更換服裝。
6. 參賽服裝須經認可。
(1) 大會在比賽會場排演前認可。
(2) 也可選擇在排演時由裁判長或大會認可。
(3) 服裝經認可後,在排演時,可不著比賽服裝。
(十四). 裁判
1. 每一位裁判須在比賽隊伍的前面,互相保持適當距離,且靠近比賽場地,最好有一些裁判站在較高的地方。
2. 採用舞蹈運動計分規則。
3. 每一回合的出場比賽順序,由裁判長或其指定代理人監看下抽籤決定。
(十五). 喪失參賽資格
被指派不參與評分的裁判長,本身或其代理人須參加在比賽會場舉行之排演,並警告違規隊伍。在正式比賽時違規,裁判長經和裁判們及主辦單位商議後,有權決定取消隊伍的資格。
四、 對抗賽
比賽時有兩隊以上,每一隊至少有兩對以上選手來參賽,每一隊在和其它隊比較後評判和排名。
(一). 每一隊伍由兩對以上選手組成。
(二). 一個完整的比賽由很多分開的舞科組成,在同一舞科,每隊伍派出一或多對選手與其它隊伍派出相同對數選手競賽。
(三). 舞蹈對抗賽可由一個種類或混合種類而來(如拉丁舞,標準舞等),承辦單位可允許混合各種舞蹈比賽。
(四). 所有隊伍在每種類的舞蹈須有相等對數的選手參賽。
(五). 裁判需依承辦單位或裁判長要求的評分方式。
五、 每一種舞科的音樂速度如下(小節/每分鐘為單位):
(一). 標準舞:
1. 華爾滋 30
2. 探戈 33
3. 維也納華爾滋 60
4. 狐步 30
5. 快步舞 50
(二). 拉丁舞:
1. 恰恰恰 30
2. 森巴 50
3. 倫巴 27
4. 鬥牛舞 62
5. 捷舞 44
(三). 社交舞:
1. 台灣探戈 27
2. 三步吉魯巴 48
3. 六步吉魯巴 46
4. 華爾滋 31
5. 快華爾滋 58
6. 倫巴 29
7. 恰恰恰 30
8. 布魯斯 24
六、 步法與舞序
(一). 限制舞步比賽
1. 承辦單位可對比賽項目作分級限制並規定步法。
2. 主辦單位須在競賽規程中說明等級的分類或其步法清單。
3. 選手參加單項或有舞步限制之各類比賽,必須遵守競賽規程的舞步限制及技術分級。
4. 經技術裁判(或裁判長)判定選手違反舞步規定與技術分級,如在資格賽時應予口頭警告,如在決賽時應降為最後一名。裁判長可取消累犯者參賽資格。
(二). 舉起
禁止舉起舞伴,除戲劇藝術類或團體隊型舞有特定之需要。
舉起舞伴:當一舞者藉舞伴協助或支撐,雙腳同時離地的動作。
(三). 道具
所有比賽不准使用道具,競賽規程有准許的獨跳舞序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