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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分規則

運動舞蹈比賽計分規則

規則1. 每位評審要為每曲計出舞者名次。
規則2. 最後一曲時每位評審的計分彙總。
規則3. 最後一曲時評審按計分排出每曲的名次。
規則4. 評審不得排任何同名次之評分。
規則5. 多數評審排名第一的舞者為第一名,多數評審選為第二的舞者為第二
    名,以此類推。
規則6. 若有二組舞者獲多數評審計分彙總列為同位次時,由評審重再審彙總
    記錄再排出名次。
規則7. 二組以上舞者獲多數評審評為同位時:
  a) 彙總時二組同位時,由最少總數的參與評審者決定排名。
  b) 若總分相等,則下一位組之名次出現次數亦需加入評估。
規則8. 如無第一名之過半數者,則以較多第1及第 2名者為第 1名,如第 1
    及第 2名中選不出第 2名時,將下一項高之多者為前所述為第 2名,
    其計算方式如:
規則9.
  a) 舞畢,每種舞的排名填入另一表中,顯示每對舞者在每項目的排名以總
    分最低者為勝。
  b) 同分時,按規則10予以評估。
規則10.
  a) 依規則9同分時,以實際贏得較多項目者為勝。
  b) 兩組同分時以第2名欄中,贏的項目較多者為勝。
  c) 兩組以上同分時以第2名欄中多次者為勝,若仍同另則把下一欄的名次
    亦加入計算,以分出高下。
  d) 以下名次如有同分,均以類似原則推算。
  e) 依規則10有同分時,引用規則11
◎第一名同分時:
 1. 但只限於贏得同樣多舞蹈項目之舞者,其餘名次同分時。
 2. 及限於同分者均未贏任何項目者。
 3. 如經重評估同分者仍同分時。
 4. 如經評估仍無任一組領先時。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即二組以上同分時,請以整場的效率最高者排出名次。
 
規則11.
  a) 如果第一名同分,看各組得第一高分的多數者為勝 (4 種舞蹈項目,5
    審,以 11為多數)。詳規則 8
  b) 第二名同分時,看第 12 名的積分,詳規則 8
  c) 第三名同分時亦同理決定。
  d) 若在規則 10,仍有 3 組以上同分就用規則 11 決定第 2 名,再用規則
    10 決定第 3 名,若仍同分,則再開始計算第 1 3 名各項機分之成
    績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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