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分規則
運動舞蹈比賽計分規則
規則1. 每位評審要為每曲計出舞者名次。
規則2. 最後一曲時每位評審的計分彙總。
規則3. 最後一曲時評審按計分排出每曲的名次。
規則4. 評審不得排任何同名次之評分。
規則5. 多數評審排名第一的舞者為第一名,多數評審選為第二的舞者為第二
名,以此類推。
規則6. 若有二組舞者獲多數評審計分彙總列為同位次時,由評審重再審彙總
記錄再排出名次。
規則7. 二組以上舞者獲多數評審評為同位時:
a) 彙總時二組同位時,由最少總數的參與評審者決定排名。
b) 若總分相等,則下一位組之名次出現次數亦需加入評估。
規則8. 如無第一名之過半數者,則以較多第1及第 2名者為第 1名,如第 1
及第 2名中選不出第 2名時,將下一項高之多者為前所述為第 2名,
其計算方式如:
規則9.
a) 舞畢,每種舞的排名填入另一表中,顯示每對舞者在每項目的排名以總
分最低者為勝。
b) 同分時,按規則10予以評估。
規則10.
a) 依規則9同分時,以實際贏得較多項目者為勝。
b) 兩組同分時以第2名欄中,贏的項目較多者為勝。
c) 兩組以上同分時以第2名欄中多次者為勝,若仍同另則把下一欄的名次
亦加入計算,以分出高下。
d) 以下名次如有同分,均以類似原則推算。
e) 依規則10有同分時,引用規則11
◎第一名同分時:
1. 但只限於贏得同樣多舞蹈項目之舞者,其餘名次同分時。
2. 及限於同分者均未贏任何項目者。
3. 如經重評估同分者仍同分時。
4. 如經評估仍無任一組領先時。
當上述情形發生時,即二組以上同分時,請以整場的效率最高者排出名次。
規則11.
a) 如果第一名同分,看各組得第一高分的多數者為勝 (4 種舞蹈項目,5 評
審,以 11為多數)。詳規則 8。
b) 第二名同分時,看第 1、2 名的積分,詳規則 8。
c) 第三名同分時亦同理決定。
d) 若在規則 10,仍有 3 組以上同分就用規則 11 決定第 2 名,再用規則
10 決定第 3 名,若仍同分,則再開始計算第 1 至 3 名各項機分之成
績而定奪。